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四)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