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实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