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对象与审计内容/第五节 其他事项审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二)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绩效情况;(三)依法缴纳税费、非税收入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