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以及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培训学时记录设备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车辆和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