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三)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