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的;
(二)运输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需要更换或者组织乘客转乘其他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而加收费用的;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暂停、终止经营的;
(五)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