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承租人租赁车辆,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或者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