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确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