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申请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