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同一城市实行同一期限。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确定线路经营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