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线路需要向城镇外延伸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延伸道路的状况、车辆安全通行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