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害死者人格权益,非法利用、损毁死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殡葬服务机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