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