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保管,对科技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原有身份。科技人员可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