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外国投资者将其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