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经营:(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五)购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六)租赁经营;(七)补偿贸易;(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