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经营: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购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

(六)租赁经营;

(七)补偿贸易;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