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第十六条已废止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持证明具备设立条件的资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对批准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向市科委备案。取得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方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