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上述机构应办理有关业务,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