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已废止武汉市财政、税务、工商、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规范办事程序,严守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