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利设施的养护及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小(一)型以上的蓄水工程和骨干引、提、排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兼护资金由省、县财政划拨的水利岁修资金和征收的水费安排解决;其余小(微)型工程的养护由乡镇政府及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养护,养护资金由省、县财政划拨的水利维修资金解决一部分,由征收的水费解决一部分,由受益区群众投工投劳解决一部分。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