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