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古县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有计划地引导古县城内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县城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