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

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风貌和工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