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