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或者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