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考核养护质量,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养护乡道、村道,建立农牧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

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农牧村公路管养站负责辖区内农牧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