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管理好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保障农牧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组织村民对村道进行分段养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