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第七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管理好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保障农牧村公路安全畅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负责村道的管理养护,组织村民对村道进行分段养护。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