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牧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在农牧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非法占用农牧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牧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