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牧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以县(市)为主,乡(镇)村配合,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养护责任体制,并相应成立农牧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机构和乡(镇)管养站。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