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