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超过农牧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牧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单位承担。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乡道路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设计标准,在农牧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设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