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牧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在农牧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农牧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要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