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农牧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沙;

(五)其他危及农牧村公路安全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