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牧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牧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短期内不能修复的,应当修建临时便道或者指明绕行线路。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