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已修改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配备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