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清真食堂,从事对外商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从事对外商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加工清真食品,并接受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