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接受委托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