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用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因实施城市转型规划、安排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