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和理由,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办理意见征询表后一个月内再办理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约见承办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安排接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