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和理由,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办理意见征询表后一个月内再办理并答复代表,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抄送有关机关。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约见承办单位领导或者承办人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安排接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