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