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全县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