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