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本市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