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