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八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三)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四)培训、考核、奖惩行政执法人员;(五)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