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审查,发现不适当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