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