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