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五条已修改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发放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