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发放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